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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栋点评:营改增细则颁布,有什么影响?

宇栋点评:营改增细则颁布,有什么影响? 好地讯
201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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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好地网2月24日讯(研究员 王宇栋)3月23日,财政部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改

好地网2月24日讯(研究员 王宇栋)3月23日,财政部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改增试点细则正式公布。

新政后,对于个人买卖二手房的税率有何变化?对于房企有何改变?好地研究院带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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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买卖二手房:几无变动

政策原文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政策原文2: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点评:过渡期的营改增完全平移了营业税政策,税率仍保持5%,免税的优惠政策也进一步延续。

唯一不同的是,由于增值税存在价税分离部分(增值税计算方式为:销售价格/(1+5%)*5%),新政后税负会有略微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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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变化:有助于降低税负

1、老项目(合同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

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点评:老项目税率仍保持5%,只是从营业税变为增值税,仅有价税分离部分的小变动。

2、新项目

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点评:整体上有助于降低税负。

但是效果因企业而异:企业外购的生产资料和固定资产支出越多,可抵扣进项税额就越多。而如果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不可抵扣项较多,营改增的减税效果越小。

如果在仅有物料支出的情况下,以100万的房价与40万的物料成本测算,可以节省6.72万元。




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3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明确: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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