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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库存”背景下,各地有什么政策利好?

“去库存”背景下,各地有什么政策利好? 好地讯
2016-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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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好地网3月8日讯(研究员 王宇栋)在2015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去库存被正式纳入2016年我国确定的五


好地网3月8日讯(研究员 王宇栋)在2015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去库存被正式纳入2016年我国确定的五大经济任务之一。

为了实现去库存的目的,中央、地方从供需两端入手出台“去库存”政策。沈阳甚至出现了大学生零首付“一日游”的闹剧。

好地研究院对近期的房地产市场政策进行整理,供业内人士参考。


一、去库存政策

01

首套房

①央行:首付最低25%,可下浮5个点

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

②财政部:契税优惠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02

二套房

①央行:首付不低于30%

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②财政部:契税优惠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③山东:“跨区首套”契税优惠

在同一城市跨区购买两套住房,均将按照首套房缴纳契税。同时,农村依规建设的自用住宅不列入查询范围。

03

补贴

①福建:农民购房补贴

政府可与房企联合给予农民购房一定比例或一定额度的现金直补。

结合造福工程、农村危旧房改造等,对搬迁户、危改户农民进城购房给予财政补助。

昆明:购买车位补贴

购买商品住房配建的非人防的地下车库(位),办理相关产权证后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160元的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0平方米。

③内蒙古:农牧民购房的优惠补贴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农牧民及其他购房者首次购房贷款利息优惠补贴等政策,也可制定对首次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给予除税收外的一次性补贴政策。

④江西:农民进城首套房购房补贴

市、县政府对农民等新市民进城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购房补贴,鼓励农民进城购房。

⑤山东:农民进城首套房购房补贴

鼓励农民到城镇、县城购房,首次在城镇购房的农民,将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等政策。

04

其他

①福建:鼓励存量房转换

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通过收购库存商品房或长期租赁住房作为公租房。

鼓励开发企业将空置的商品住房改售为租,对其租金收入的应缴已缴营业税、房产税予以一定奖励。

支持房地产企业将库存商品房转为企业总部、软件产业、电子商务、众创空间和旅游、养老、文化地产,并享受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优惠。

②辽宁:培育租赁市场

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

除政府购买存量房用于公租房源外,还要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使其成为租赁市场的房源提供者。

海南: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存量商品房,开展住房租赁专业化、规模化经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存量房源用于市场租赁,转型成为租赁型地产。

重庆:鼓励外来人口买房,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力争实现农民工及外来人口新增购房100万平方米;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市场,去除房地产库存100万平方米。

二、土地政策

财政部:相应减少或停止新增以后年度土地储备规模

合理确定土地储备总体规模。现有土地储备规模偏大的,减少或停止新增以后年度土地储备规模。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福建:允许商用地“转性”

对非住宅库存明显供过于求的市、县,要暂停商业办公用地供应。

非住宅库存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市、县,允许未开发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用地整体或部分转型。

杭州:加强土地供应的计划管理和统筹引导

一是市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用地)出让方案需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是根据不同区域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的库存或在建规模情况,合理调控土地供应的规模、结构、节奏和时序。

广东:70/90政策退市

对商品住房项目停止实施“90平方米以下套型住房占全部套型70%以上”的要求。

辽宁:管控土地出让

合理控制开发用地供应节奏,减少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库存严重的地区,要暂停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

已供应、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可申请转换用途或调整商住比例。

海南:控制商品住宅增量

加强商品住宅用地计划管理和规划审批调控,对商品住宅库存消化期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市县,暂停办理新增商品住宅。

鼓励将尚未动工的商品住宅用地,调整为旅游地产、商业地产等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不再继续用于普通商品住宅开发。

内蒙古:存量大区域,暂停商品住宅开发

凡是商品住房存量较大、可以满足安置房源需求的地区,一般不再审批新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

重庆: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

因地制宜确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两年内土地供应规模逐年减少10%,商品房新开工面积增速控制在3%以内。

三、其他政策梳理

01

安置房政策

①杭州: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推进力度

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鼓励全部实施货币化安置。

对集体土地上的住房补偿,原则上实施“1+X”综合安置办法,鼓励全部货币化补偿安置。

要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0%。

①昆明:配保政策停止,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

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不再配建安置房。

通过采取货币补偿、政府组织居民自主购买商品住房、政府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等多种方式,鼓励居民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

③辽宁:推进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

全面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推行“政府与动迁居民签订补偿协议、市场化解决安置房源、政府搭建平台组织团购、开发企业让利、动迁居民自主购买”的创新型货币化安置方式。 

④海南:加大货币化安置

各市县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50%,通过货币直接补偿、政府购买安置、居民自主购买等方式,实施棚改货币化安置。

从2016年起,各市县原则上停止新建公租房,要通过货币化方式予以保障。实物配租房源不足的市县,可以采取购买或长期租赁存量商品住宅等方式筹集公租房房源。

⑤内蒙古:货币化安置比例60%以上

2016年全区将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22.1万户。鼓励棚户区住户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力争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60%以上。

⑥甘肃:回购存量商品房用于保障房

计划今年4.6万套保障房中的3.3万套从存量商品房中回购。

02

入户政策

①杭州:允许在四县(市)购房入户

在桐庐、淳安、建德、临安四县(市)购买商品住宅(含二手房)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②辽宁:推进居住证制度

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全面推进居住证制度。

探索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机制,并推动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③福建:落实户籍改革和居住证制度

制定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的政策措施,落实户籍改革方案和居住证制度,进一步简化农业转移人口购房落户手续。

03

公积金政策

①杭州:加强公积金保障

进一步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对在杭州市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杭州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办理公积金异地贷款。

支持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二手房房龄加贷款年限总和限制从40年放宽到50年,最低首付款比例降到20%。

②湖北:探索在乡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湖北将继续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个人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将公积金制度推广至乡镇和农民工群体。

③四川:向稳定就业新市民覆盖

2016年,四川将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向城镇稳定就业新市民覆盖。

④河北:覆盖农民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

将农民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提高进城务工人员住房消费能力。

⑤内蒙古:扩大公积金覆盖

对已经进城务工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牧民工,所在单位要全面建立农牧民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达到规定时限的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鼓励其他进城务工农牧民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身份等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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