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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被动注入流动性属无奈 || 财政部:政府可阶段性加杠杆

央行:被动注入流动性属无奈 || 财政部:政府可阶段性加杠杆 好地讯
201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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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摘要:央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发文称,2015年年中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出现了两次快速下跌。第一次是6月中旬以后股

摘要:

央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发文称,2015年年中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出现了两次快速下跌。第一次是6月中旬以后股市大幅下挫,为防止爆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及时采取了降息措施,并提供了流动性支持,也在一定程度上使M2增速有所加快。从全球来看,这种为稳定市场而被动注入流动性的做法虽属无奈,但似乎也没有更好的办法。

随后,财政部表示,政府债务仍有一定举债空间,政府可阶段性加杠杆。


央行:被动注入流动性属无奈 M2增速将回归正常

央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发文称,2015年年中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出现了两次快速下跌。第一次是6月中旬以后股市大幅下挫,为防止爆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及时采取了降息措施,并提供了流动性支持,也在一定程度上使M2增速有所加快。从全球来看,这种为稳定市场而被动注入流动性的做法虽属无奈,但似乎也没有更好的办法。

以下为文章全文:

2015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灵活适度,并根据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经济结构调整的实际需要,适时预调微调,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好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适应的总需求管理。货币政策在坚持总体稳健的同时,在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促进信贷结构优化、推动金融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作了很多努力。

一是优化货币政策工具组合和期限结构,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2015年以来,受外汇流出等因素影响,银行体系流动性供求格局发生较大改变,同时,“股市波动”等影响流动性供求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加大了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压力。针对流动性形势变化,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中期借贷便利(MLF)、常备借贷便利(SLF)、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LO)等,灵活提供长、中、短期流动性,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对促进货币市场利率平稳下行、引导和推动社会融资成本下降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引导市场利率适当下行,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根据经济面临下行压力、物价水平低位运行等宏观形势,2015年以来,先后五次下调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分别累计下调1.25个百分点,至4.35%和1.5%;先后九次引导公开市场7天期逆回购操作利率下行,较2015年初下降160个基点,引导货币市场利率平稳下降。同时,更加注重短期利率稳定,探索构建利率走廊机制,疏通利率传导。建立公开市场每日操作常态化机制,加强对货币市场利率的引导和调节。在全国推广分支机构SLF,探索发挥利率走廊上限的作用,并根据流动性形势变化和货币政策调控需要,适时调整SLF利率。通过MLF投放中期基础货币,发挥MLF利率作为中期政策利率的作用。

三是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引导货币信贷合理增长。按照中央有关部署和FSB、G20对国际金融危机教训的总结,人民银行从2011年正式实施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其核心内容是金融机构适当的信贷增速取决于经济增长的合理需要以及自身资本水平。总的看,该机制在促进货币信贷平稳增长、维护金融宏观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6年起,人民银行将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MPA),从资本和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情况、定价行为、资产质量情况、外债风险情况、信贷政策执行情况七大方面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多维度引导。此外,通过引入远期售汇风险准备金、提高个别银行人民币购售平盘交易手续费率等方式对外汇流动性进行逆周期动态调节,平抑市场顺周期行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以上海自贸区模式为基础构建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的全口径外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2016年初在上海、天津、广东、福建自贸区和相关地区注册的企业和27家金融机构实施,目前已扩展至全国范围。

四是货币政策在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方面作了一些探索。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关键期,在保持总量稳定,为稳增长、调结构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的同时,对一些市场力量不愿参与但从国家战略上亟待发展的领域,货币政策可以发挥一些边际上的作用,通过适度的“精准滴灌”,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2015年以来,人民银行五次实施定向降准,享受定向降准政策的机构占比超过98%,对中小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执行较低的准备金率,鼓励支农支小。同时,发挥好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再贴现的定向支持作用,将抵押补充贷款(PSL)的对象由国开行扩大至农发行和进出口银行并扩展支持的范围,创设扶贫再贷款,构建中央银行抵押品管理框架。这些措施对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棚户区改造、扶贫、重大水利工程、地下管廊等国民经济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是寓改革于调控之中,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2015年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迈出了非常关键的一步,存款利率上限放开,标志着我国的利率管制已经基本取消,改革进入新的阶段。2015年8月11日完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形成机制,校正了中间价与市场汇率之间的偏离,中间价的基准作用明显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明显增强,汇率更加趋近合理均衡水平,改革取得了预期效果;2015年12月11日发布CFETS人民币汇率指数和参考BIS货币篮子的人民币汇率指数,引导市场转变汇率观察视角。自2015年9月15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实施平均法考核,同时采取小步审慎推进的做法,在初期辅以日终透支上限管理,为金融机构管理流动性提供缓冲机制;全面推开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将其全部县支行纳入改革范围,符合条件的将享受优惠准备金率。

六是及时采取措施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避免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爆发。2015年年中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出现了两次快速下跌。第一次是6月中旬以后股市大幅下挫,为防止爆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及时采取了降息措施,并提供了流动性支持,6、7月份M2增速分别跳升了1个和1.5个百分点。第二次是今年1月份沪深股指再度大幅下跌25-30%,为防止恐慌、促进市场稳定加大了流动性投放,也在一定程度上使M2增速有所加快。从全球来看,这种为稳定市场而被动注入流动性的做法虽属无奈,但似乎也没有更好的办法。就像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所说,货币政策很难对资产泡沫做事前的准确判断,无非是在事后从金融稳定角度提供一些流动性支持,以缓解泡沫破灭造成的经济后果。

从当前全球经济增长疲弱、贸易负增长、大宗商品价格走低的环境来看,G20国家应按近几次G20峰会的要求,根据各自的情况,扩大内需,扩大投资力度,促进增长。从中国自身经济来看,增长虽处于合理区间,但下行压力仍然较大,按照G20有关宏观审慎调节的要求,货币政策需要启动逆周期调节工具。因此,中国货币政策中安排适度的逆周期、维护稳定并促进增长的政策成分,是符合客观需要的。为此我们说,中国货币政策总体保持稳健、略偏宽松是客观、适宜的。

相应地,货币信贷运行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货币信贷总体平稳适度增长,也存在一些阶段性的较快增长以及季节性波动。近年来我们一直坚持货币政策的稳健和中性适度,M2和信贷增速并没有出现大的突变,过去5年M2增速都在13%左右,平均为13.3%,今年M2预期目标是13%左右,仍属稳健的安排。2015年7月份前后和今年一季度货币信贷增长有所加快,主要是货币政策适度考虑了逆周期宏观调控以及金融稳定的需要。今年一季度特别是1月份货币信贷增长比较快,与中国特色的春节假期扰动也有很大关系。货币信贷月度数据出现一些起伏波动是很正常的,观察货币政策稳健性不能仅看个别月份,需要看几个月乃至一年平均、整体的情况才能判断。随着春节因素消除和股市逐步趋稳,货币信贷增速最终还是会回来。从近几个月的情况看,已经出现货币信贷逐步回稳的态势,4月份M2增长12.8%,已比1月份回落了1.2个百分点,1-4月贷款新增5.16万亿元,同比多增7779亿元,都比较正常。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应对去年年中股市波动使当时M2基数大幅抬高,因此未来几个月M2同比增速可能还会有比较明显的下降,当然,这主要也是基数效应在干扰同比数据,并不代表真实的增速,随着基数效应逐步消失,M2增速将回归正常。二是利率水平低位运行,融资成本明显下降。2016年4月份,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加权平均利率均为2.11%,较2014年末下降1.38个百分点。2016年3月,非金融性企业及其他部门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5.30%,较2014年末下降1.47个百分点。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为结构性改革营造中性适度的货币金融环境,促进经济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改革创新,寓改革于调控之中,把货币政策调控与深化改革紧密结合起来,更充分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针对金融深化和创新发展,进一步完善调控模式,强化价格型调节和传导机制,疏通货币政策向实体经济的传导渠道,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着力解决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突出问题,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来源:一财网



财政部:政府债务仍有一定举债空间 政府可阶段性加杠杆

以下是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政府债务问题答记者问全文:

1、当前全国政府债务整体水平如何?

截至2015年末,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债务10.6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16万亿元,两项合计,全国政府债务26.66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为39.4%。加上地方政府或有债务(即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按照2013年6月审计署匡算的平均代偿率20%估算,2015年全国政府债务的负债率将上升到41.5%左右。上述债务水平低于欧盟60%的预警线,也低于当前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如日本超过200%、美国超过120%、法国120%左右、德国80%左右、巴西100%左右).

总体来看,我国政府债务仍有一定举债空间。为落实中央“去杠杆”的改革任务,政府可以阶段性加杠杆,支持企业逐步“去杠杆”。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适度加大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是政府依法规范加杠杆的重要举措,可以避免全社会债务收缩对经济造成负面影响。随着全社会的杠杆水平逐步下降,政府的杠杆也可以逐步释放。

2、当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情况如何?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以国际通用的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指标衡量,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率为89.2%,低于国际通行警戒值。另外,与发生债务危机的国家不同,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形成了大量与债务相对应的优质资产作为偿债保障,加上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经济将保持中高速增长,也为债务偿还提供了根本保障。

近年来,财政部一直监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情况。当前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包括:地方政府偿债能力总体有所下降,局部地区债务风险有所上升;地方政府违法或变相举债担保仍有发生;不规范的PPP模式等。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督促地方和相关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3、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取得了哪些成效?

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财政部认真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积极采取措施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是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提请全国人大审议批准了2015年和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印发了《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等制度办法,建立了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控制的长效机制。

二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2015年,政部下达了三批置换债券额度共3.2万亿元,有效降低了地方利息负担,缓解了部分地区偿债压力,也为地方腾出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创造了条件。

三是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2015年,全国人大批准新增地方政府债券6000亿元。2016年,全国人大批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1800亿元,比上年增加5800亿元,落实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大力度”、“阶段性提高财政赤字率”的要求。新增债券资金为地方“稳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持。

四是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印发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调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在2016年全国预算草案中全面反映地方政府债务情况,指导地方分别在2016年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中反映政府债务情况,主动接受各级人大监督。

五是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综合运用债务率、偿债率、逾期率等指标,组织评估了截至2014年末地方各级政府债务风险情况,并将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和各省级政府,督促高风险地区多渠道筹集资金化解债务风险。

采取上述措施以后,既有效防范化解了财政金融风险,又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

4、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下一步,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财政部将抓紧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制度,督促地方政府认真落实预算法、国发〔2014〕43号文件等规定,切实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一是督促地方用好用足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充分发挥政府债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二是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和融资,继续发挥转型后的企业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三是督促和指导地方严格落实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硬化预算约束。四是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防范和控制风险。五是要求地方政府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六是继续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降低地方利息负担,化解债务风险。七是加大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惩处力度。

5、如何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

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是落实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要求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一项重点任务。

目前,财政部正在抓紧研究出台相关制度办法。总的思路:一是在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政府存量债务的基础上,关闭空壳类公司,推动实体类公司转型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二是由企业承担的公益性项目或业务,政府通过完善价格调整机制、注入资本金、安排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严禁安排财政资金为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买单。三是由融资平台公司转型的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融资和偿债,消除政府隐性担保,实现风险内部化,其举借的债务不纳入政府债务。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履行出资人职责,或依法承担政府采购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约定的责任,不得为企业举债承担偿还责任或提供担保。四是充分发挥市场的约束作用,完善市场化退出和重组机制,通过司法程序对违约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债务进行处置,阻断风险传导。

6、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进展如何?

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是依法规范存量债务管理的重要措施,对经济下行期间避免地方债领域出现系统性风险起到了关键作用。

2015年,财政部下达了三批置换债券额度共3.2万亿元,总体来看置换工作推进有序平稳。按既定政策安排,2016年继续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以后,2016年置换债券规模原则上由省级政府根据偿债需求、市场情况等自行确定。为避免地方竞相发债对市场产生冲击,财政部对各地发债规模、节奏、进度等进行必要的组织协调。财政部将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协调金融机构加大通过定向发行债券方式置换的力度,降低置换债券发行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

需要说明的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只是债务形式发生变化,不增加政府债务余额,也不会增加当年财政赤字。置换债券有利于改善金融机构资产结构,不会产生隐性信贷投放,也不会对民间资本产生“挤出效应”。按照现行规定,置换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偿还符合条件的政府债务本金,不得用于其他支出。因此,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地方严格将置换债券资金用于偿还被置换的债务。为加强对置换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2016年一季度,财政部组织各地财政部门和专员办对2015年地方政府置换债务情况进行了自查和核查,督促地方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严肃追责。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督促地方政府加强置换债券资金管理,确保置换债券资金用于指定用途。

7、如何处理存量或有债务?

2015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明确要依法分类处理地方政府存量或有债务。一是对确需依法代偿的或有债务,地方政府要将代偿部分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依法对原债务单位及有关责任方保留追索权。二是对因预算管理方式变化导致原偿债资金性质变化为财政资金、相应确需转化为政府债务的存量或有债务,在不突破限额的前提下,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转化为政府债务。三是对违法违规担保的或有债务,由政府、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协商,重新修订合同,明确责任,依法解除担保关系。地方政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减少政府债务余额腾出的限额空间,要优先用于解决上述或有债务代偿或转化问题。

另外,地方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或有债务的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8、如何提高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市场化水平?

推进建立市场化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机制,有利于发挥市场对地方政府举债的约束作用。

2015年以来,财政部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市场化水平。一是健全利率形成机制。地方政府债券全部由省级政府自发自还,与同期限国债的利差逐步回归合理水平,发行市场化水平稳步提升。二是强化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机制。2016年,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信用评级、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办法,强调债券发行应遵循市场化原则,要求发行主体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债券市场监管有关规定披露债券信息、财政状况、债务余额、债务限额等。目前,地方政府债券每笔发行均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及时予以信息披露。三是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债券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在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吸引外资法人金融机构参加债券承销团试点。研究探索面向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今后,财政部将继续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信息披露等机制,建立健全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逐步细化债券信息披露内容,提高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水平。此外,还将鼓励通过证券交易所市场、试点商业银行柜台市场面向企业、个人等其他投资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推进地方政府债券投资群体多元化;积极建设地方政府债券二级市场,提高债券流动性。

9、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采取了哪些措施?

管好地方债,应疏堵结合,既要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又要强化对违法违规举债的惩处力度。

新修订的预算法实施以后,财政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各地严格在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债,不得在限额之外通过企业举借政府债务,并及时制止一些市县政府违法违规为企业举债提供担保承诺的行为。2016年,针对当前反映部分地方为银行贷款等项目违规提供担保承诺或回购的情况,财政部组织力量开展调查核实,及时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督促相关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同时要求地方不得在批准的限额之外变相举借政府债务。

今后,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强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监督。对地方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以及违反规定替企业偿债的,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追究地方政府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开。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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