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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城市已出台楼市政策,谁更严?

13个城市已出台楼市政策,谁更严? 好地讯
2016-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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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好地网10月5日消息 10月4日晚间,广州、佛山同日发布楼市调控政策。广州:严格执行限购限贷政策即本市户籍家

好地网10月5日消息 10月4日晚间,广州佛山深圳同日发布楼市调控政策。今天(10月5日)傍晚,南京也出台楼市限购限贷政策。

南京: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

定首次购房和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80%。

广州:严格执行限购限贷政策即本市户籍家庭限购2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家庭纳税3年以上限购1套住房。首套房最低首付30%,二套房最低首付70%,暂停发放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佛山:要求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加强对商品房交易的价格监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属于房价外加收项目的一律禁止。

至此,在国庆期间(包括9月30日)已有13个城市先后出台了楼市新政。

13个城市包括:南京(10月5日)、广州(10月4日)、佛山(10月4日)、深圳(10月4日)苏州(10月3日)无锡(10月2日)济南(10月2日)合肥(10月2日)武汉(10月2日)成都(10月1日)郑州(10月1日)天津(9月30日)北京(9月30日)

在这13个城市中,南京、广州、深圳和合肥四个城市针对非本市居民提出了最严的限购政策:不仅限购1套,还需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才能购买

无锡和成都的特定区域内均实施同一身份自然人、法人只能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

限贷方面:

北京首套房限贷购比例最高,如下: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购买首套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自住型商品住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除外)。

成都则是针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商业贷款首付比例需不低于40%

二套房方面,南京和苏州首付比例最高: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贷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调整为80%

随后是广州(商业贷款未结清的情况下)、深圳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70%

附:9.30-10.5新出政策城市一览





南京调控:二套房有贷款未结清首付不低于8成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在已出台的系列调控政策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进一步加大主城区(不含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二)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

(三)进一步加大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力度。

根据银发〔2015〕305号和银发〔2016〕26号文件规定,实施限购措施城市首次购房和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按照市政府最新调控要求,经江苏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定,对相关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出如下进一步要求:

1.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

3.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80%。对于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6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5日


广州出台限购政策:本地人限购2套 外地人须纳税3年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家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限购限贷政策

严格执行我市既有的住房限购政策,即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严格执行现有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即对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家庭和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30%的规定;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继续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二、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度

积极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增大用地供应力度。调整土地供应结构,根据市场需求,加大住宅供地比例,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土地公开出让时,采取竞配建、竞自持等多种方式有效控制地价快速上涨。

三、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监管

加强商品房价格监管,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继续对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现房销售价格实行价格指导,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办理交易网签备案。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进行销售,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备案价格对外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价金。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蓄客集中开盘、控制房源、故意制造房源紧张气氛等手段进行促销,不得明示或暗示房价即将上涨升值等误导消费者,禁止虚假广告宣传。

严格贯彻执行房地产中介管理有关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应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介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信息等进行欺诈、不得捆绑、强迫其他服务和收费。

四、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规划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治理,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闲置土地,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广告服务机构参与炒房、哄抬房价、发布虚假房源及价格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各类交易欺诈行为。

从严查处各类住房骗购行为,对提供虚假购房资料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的商品住房项目,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防控房地产市场金融风险

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专项用于工程建设。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均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房地产信贷政策,严把房贷业务真实性、合规性,防控金融风险。严禁房地产中介机构收取房款、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严禁互联网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从事首付贷、众筹购房等金融杠杆配资业务,严厉整治房地产交易中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严禁投资基金、银行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对企业开发贷款、高杠杆、高负债要全面清查,严格监管。

六、加强住房保障工作

认真落实人才绿卡制度,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住房支持机制。进一步扩大公租房覆盖面,多渠道筹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逐步解决其居住困难。培育发展租赁市场,积极推进“租购并举”住房制度。

七、正确引导舆论

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稳定市场预期。对各类机构及个人利用各种公共平台散布虚假消息,制造、传播谣言的,由公安、网络信息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坚决予以查处。

八、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规划委、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市金融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人民银行、银监局等单位参加,各司其责,切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市、区加强联动,各区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监管,保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4日


佛山: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

10月4日,佛山市住建局发文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未取得预售商品房项目不得进行预售,预售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同时加强对商品房广告的管理,预售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  

佛山市住建管理局 佛山市发展改革局 

佛山市工商局 佛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严惩违规销售行为的通知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金融办: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实现去库存、保增长的同时做好控房价、抓秩序的工作,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销售管理,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的相关规定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

1.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

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诚意金、预订金、VIP卡等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购房预定费用的,一经主管部门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需立即清退所有收取的费用,未清退完毕的不予受理办理预售许可的申请或暂缓办理预售许可。按照违反《广东省商品房预售条例》第六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上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记分标准”第42条“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擅自收取预付款性质的费用的”扣诚信分10分。

3.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经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协商同意收取预购定金的,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交易合同的草案。不确定单元进行认筹或收取意向金的,视作一房多卖,根据《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记分标准”第56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签,故意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再行销售给他人的”扣诚信分15分。

4.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严肃查处,并根据《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记分标准”第26条“因违反政策规定,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责令限期整改的”,扣诚信分10分。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委托未办理备案的经纪机构进行商品房销售,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在项目销售现场以任何名义从事商品房销售。违者按违反《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处理,并根据《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记分标准”第26条“因违反政策规定,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责令限期整改的”扣诚信分10分。

(二)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

1.预售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出具委托书,明确委托代理的范围和权限,并在项目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及告知购房者。

2.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3.经纪机构备案时,要提供本机构所有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信息。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销售现场公示栏必须公示所有驻场经纪人员的信息、照片,经纪人员服务时应当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职务等信息的工作牌。

4.实行项目登记管理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商品房销售项目后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委托书交到项目所在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进行登记,并在诚信系统中进行项目登记与业绩申报。

经纪机构违反规定的,依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进行处罚,并根据《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信用记分标准”第5条“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第6条“未在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按规定应当明示的材料的”、第15条“未按要求在诚信系统填报信息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分别扣诚信分10分。

(三)加强对商品房广告的管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发布预售广告时,应当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不符合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内容,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

2.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相关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预售商品房广告的日常监管,发现违法广告,应当责令其停止发布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商品房销售广告推广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分别按照违反《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处理,并根据《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记分标准”第38条“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存在价格、面积欺诈现象,或者对房地产座落位置、配套设备、材料选用、管线填敷、环境布局、交付使用时间等情况的陈述不真实的”扣诚信分10分,第39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布售房或含有销售内容广告的”扣诚信分10分。

(四)加强商品房销售的金融监管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房〔2016〕145号)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非法金融业务及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得开展“垫资”、“首期贷”、“赎楼贷”、“尾款贷款”性质业务以及违规开展众筹炒楼业务,也不得通过互联网平台、关联公司或第三方金融机构等为交易双方提供相关产品。

(五)加强对商品房交易的价格监管

1.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2.属于房价外加收项目的一律禁止。

3.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粤价〔2011〕106号)第六条前款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销售”。也就是说新建商品房经营者(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并取得价格主管部门同意监制的所有房价外收费项目,均属于违法收费,哪怕标明也属于违法收费。对涉及《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粤价〔2011〕106号)第七条第四款第(三)、(四)项内容的收费项目(主要是指代办证费、前期物业管理费)仍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二、处理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及对应《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扣分标准进行诚信扣分,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在扣减对应的违规行为的分值后再扣20分。

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售时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通知规定的,除受到上述处罚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第十六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整改,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可暂停商品住房网上签约;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土地、税收、金融、工商等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

(二)各区要充分发挥好“佛山市房地产市场消费维权协作工作机制”的作用,针对消费维权中出现的销售管理、经纪管理、广告管理、价格监管和金融监管的问题,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做好房地产市场消费维权工作。各部门要认真处理并及时答复“12315”、“12345”热线接收的咨询与信访,对热线系统的大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寻找热点问题,提出针对性措施。

(三)区级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抓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加强对在售房地产项目销售环节的监管,认真核实并及时处理市民的投诉与信访。经媒体曝光,区局调查处理后仍发生投诉的项目,市局将派出检查人员进行暗访或复查,区局反馈信息与我局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市局将约谈区局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市纪委派驻市局纪检组。

三、实施步骤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对防范房地产领域风险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上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全面自查,负责对本区域内违规进行商品房销售的房地产企业、经纪机构开展集中整治。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各主管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在整改完成前不得开展新业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停止经营,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市级主管部门将于11月开展对全市房地产在售项目的联合检查与整顿工作。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佛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2016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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